分子心血管学重点实验室在提倡和鼓励多学科交叉研究,实现不同学科间的实质性联合与优势互补,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开放运行,充分吸收各种科学思想,努力营造一种自由、活泼、拼搏、进取的浓厚学术氛围与科研环境,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平台。2010年以来在北京大学“985”重点学科项目经费的资助下,以及研究工作的需要,重点实验室购买了激光扫描共聚焦显微镜、液相色谱(Waters公司的ACQUITY UPLC)、质谱(AB Sciex公司的QTRAP 5500)和流式细胞仪等大型仪器,根据各个实验室的研究特点将仪器分放在不同的实验室,搭建公共平台。为实现公共平台仪器共享,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了公共仪器平台使用的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1、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室管理”的原则,由各室指定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负有检查、管理、维护的职责。各室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2、大型仪器是科研的重要设备,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填写使用记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使用效益的定量考核。大型精密仪器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管理。
1) 大型仪器是指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以及由学校、教育部规定的其他仪器设备。
2)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技术,认真做好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安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实验室各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建帐、监督、检查核对、管理的职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落实使用情况登记制度;仪器设备有失灵、损坏等情况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修复,对确实无法自己维修的故障,应尽快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聘请专家进行维修。
4、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不外借;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
5、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其中失窃事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6、实验室建立材料研究与测试公共平台,聘任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做到专管公用,开发运行。
7、仪器设备的使用采用预约制,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预约情况统一安排使用时间。
8、校内外其它单位到本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须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手续。未经同意,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物品提供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也不得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违者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9、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于初次使用者,须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操作。任何人必须在正确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独立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
10、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根据不同设备开放的层次,就允许使用的设备,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11、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应按以下使用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或处理紧急情况:
1) 在操作仪器设备前,认真阅读仪器设备操作说明和操作注意事项。
2)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人、用
机时间等,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予以警告,重犯者,停止使用资格。开、关机时若发现问题,须立即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报告。用后应切断电源、水源及气源等各种按钮回复原位,并做好清洁锁好门窗。
3) 仪器设备在运行中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记录本上写
明情况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4)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设备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权暂停故障仪
器设备的使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故障情况及时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汇报,
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12、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时,要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和情节,处以书面检查、罚款、禁用等处分。
13、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14、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取得的研究成果,在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获奖后应向本实验室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15、实验室仪器设备主要服务于实验室的各项科研工作,对实验室人员实行共享,免费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室的实验、测试等任务的前提下,对校内外研究人员开放,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